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腸病毒停課標準



一、  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要點業經本局於100623日南市教體(二)字第1000384575號函頒在案。
二、  為因應本局組織調整後之各科業務職掌,本局將儘速修訂該要點,惟目前請各校()依本公告辦理腸病毒通報及停課相關事項。
三、  停課標準:
()  幼兒園:1週內同一班級有2名以上(含2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7日。
()  國小低年級:1週內同一班級有3名以上(含3名)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7日。
()  國小中、高年級:1週內同一班級有4名以上(含4名)學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7日。
()  國中:原則上無須停課,惟為避免疫情蔓延, 1週內同一班級有三分之一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感染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皰疹性咽峽炎時,應停課7日。
四、  有關腸病毒個案及停課通報流程如下:
()  個案通報:立即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辦理通報,並填寫「疑似腸病毒疫情調查與監控表」(如附件1)傳真通報本局學輔校安科(FAX6350758TEL6356683)及轄區衛生所。
()  停課通報:
1    立即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辦理通報,並填寫「停課通報單」(如附件2)傳真通報本局學輔校安科及轄區衛生所,並通知駐區督學。
2    停課期間,為防止其他學(幼)童感染,請確實進行停課班級教室及校園環境清潔消毒,每日須追蹤停課班級學(幼)童治療情形及其他學(幼)童健康情形,並填寫「停課感染人數監控表」(如附件3)傳真本局學輔校安科至復課為止。
五、  有關函報因腸病毒停課之公文(範本如附件4)
()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長決定停課後,須以正式公文載明停課原因、停、復課日期等,並於該份公文中一併檢附補課計畫,函報本局課程發展科核備。國中小停課期間之午餐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  公私立幼兒園:園長決定停課後,須以正式公文載明停課原因、停、復課日期等,並於該份公文中一併載明退費之相關規定,函報本局特幼教育科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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